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有关中标价资料报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