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决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过审计的工程决算文件报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