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造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造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料收集整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并每月向社会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时,从业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时,从业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