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