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缺陷、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投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