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