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实施试验检测;
(二)送检试样弄虚作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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