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间交工质量检测合格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