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将合同副本和有关中标价资料报送备案的,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将工程决算文件报送备案的,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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