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但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