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篡改、伪造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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