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监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施工监控方案;
(二)未按照施工监控方案开展施工监控工作;
(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环节提供安全预警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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