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专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