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并有权要求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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