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对结构复杂的桥梁、隧道、码头、船闸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者新设备的交通建设工程,或者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监控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监控单位进行监控。
施工监控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水文地质条件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施工监控方案,按施工监控方案实施施工监控,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及时提出科学的施工控制措施。
施工监控单位应当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环节提供安全预警,对施工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并就修正措施、整改方案提出合理建议。
施工监控单位应当保存相关的施工监控资料,按照施工监控合同的约定送交建设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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