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会展业服务管理职能,明确会展业主管部门。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会展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管理服务和引导促进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二)组织起草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宣传推介国际会议目的地、国际赛事举办地、本市会展企业和品牌会展;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申办、引进国际会议、大型展览活动和国际赛事;
(五)定期发布会展活动指导目录,明确本市会展业发展重点和引导方向;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管理使用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七)对在本市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进行备案和服务;
(八)协助会展举办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涉及会展活动的投诉;
(十)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及会展活动的服务管理工作。
体育、文化、旅游、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财政、商务、卫生、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知识产权、人力社保、外事、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部门,负责本区域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二)组织起草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宣传推介国际会议目的地、国际赛事举办地、本市会展企业和品牌会展;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申办、引进国际会议、大型展览活动和国际赛事;
(五)定期发布会展活动指导目录,明确本市会展业发展重点和引导方向;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管理使用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七)对在本市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进行备案和服务;
(八)协助会展举办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涉及会展活动的投诉;
(十)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及会展活动的服务管理工作。
体育、文化、旅游、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财政、商务、卫生、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知识产权、人力社保、外事、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部门,负责本区域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