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二)进行虚假宣传;
(三)展示、展销假冒伪劣商品;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二)进行虚假宣传;
(三)展示、展销假冒伪劣商品;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