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鼓励开展城市国际化探索实践。在发展开放型经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区域国际包容性、加强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塑造国际形象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和项目,可以认定为“城市国际化示范区(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