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设立的城市国际化推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城市国际化推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推进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标准化、商务、金融、会展、文化旅游、体育、卫生、教育、民政、公安、外侨、宣传、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国际化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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