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七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