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