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测绘、市政设施、公安、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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