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