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 第二节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二节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出租车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客运出租汽车运输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在车内放置服务监督卡;
(二)按照规定使用智能终端、计程计价设备、顶灯和显示运营状态的标志;
(三)不得离开驾驶座位兜揽乘客;
(四)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道行驶;
(五)按照规定及计程计价设备显示的金额收取车费,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六)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服务,超出经营区域时,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经营区域内(送客回程顺路搭载乘客除外);
(七)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的专用通道或者泊位候客时,按序排队走车,服从调度和管理。
(一)随车携带客运出租汽车运输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在车内放置服务监督卡;
(二)按照规定使用智能终端、计程计价设备、顶灯和显示运营状态的标志;
(三)不得离开驾驶座位兜揽乘客;
(四)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道行驶;
(五)按照规定及计程计价设备显示的金额收取车费,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六)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服务,超出经营区域时,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经营区域内(送客回程顺路搭载乘客除外);
(七)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的专用通道或者泊位候客时,按序排队走车,服从调度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