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 第二节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二节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出租车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绝载客的行为:
(一)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
(二)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拒绝载客的;
(三)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四)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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