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 第二节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二节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出租车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发票的;
(三)在起步里程内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发票的;
(三)在起步里程内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