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 第二节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二节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鼓励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建设巡游出租车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电话召车、网络召车等巡游出租车电召服务。
巡游出租车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数据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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