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 第三节 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三节 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六条 网约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于经营的车辆依法取得网约出租车运输证,并保持车况良好;
(二)从事服务的驾驶员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
(三)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四)提前十五日公布运价规则,并报告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按照公布的运价规则结算运费,据实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六)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七)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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