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 第三节 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三节 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在从事网约出租车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约车成功后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
(二)根据网络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道行驶;
(三)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
(四)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的泊位候客时,服从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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