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