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采用网上申请、就近办理、数据共享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