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车经营者、用于巡游出租车服务的车辆和从事巡游出租车服务的驾驶员实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