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出租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出租车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