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监管,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监测,完善巡游出租车定价机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改装、破坏计程计价设备或者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设备等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驾驶员审查和车辆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占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或者泊位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非法网络交易等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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