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因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表现突出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