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促进行业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促进行业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