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经信、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税务、城乡规划、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城市管理、价格、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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