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站、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公益性的巡游出租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客运出租汽车配套设施、巡游出租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维护客运出租汽车的配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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