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