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携带无必要约束措施的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四)不得损坏、污损车辆或者车辆设施设备;
(五)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六)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召车;
(七)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无陪同人员或者监护人员随行不得单独乘车;
(八)使用预约方式召车的,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乘车;因故取消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预约服务平台。
乘客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拒绝改正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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