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车辆维护制度,对车辆进行维护并保存维护记录,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按照规定维护车载设施设备;
(三)实时准确传输车辆运营信息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
(四)依法投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五)建立投诉制度,公布监督电话和投诉方式,二十四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并在受理后七日内处理完毕;
(六)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设备使用等方面的培训,维护和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七)配合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
(八)承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抢险救灾、战略物资运送、应急疏散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九)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按照规定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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