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经营类型从事服务;
(二)安全行车、服务规范、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或者上下乘客;
(四)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
(五)载客运营途中不得中断服务,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六)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归还失主,难以确定失主的,应当二十四小时内交给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七)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八)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按照规定及时向经营者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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