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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