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