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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