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