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文明建设,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