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纳入岗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习惯性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