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