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水利、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及时制止污染水质、影响河道整洁、毁损绿化等破坏生态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